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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瞳,我是小庄
小瞳:今天的“瞳庄”典亮生活给大家介绍这么一个案例——
房大娘因病去世,家人却发现,近年来极易忧思忧虑的她竟立有多份遗嘱。为继承遗产,大家争吵不断,矛盾不断激化,最终不欢而散。那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呢?民法典给你答案——
小庄:忧思忧虑房大娘可真够能折腾的。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啊,这种情况还不少!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留下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情形。要解决到底应该以哪份遗嘱为准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下遗嘱的法定形式有哪些呢?
小瞳:在民法典未颁布实施前,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形式的遗嘱。而民法典新增了录像和遗嘱打印的方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金年会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小庄:视频中的房大娘,分别于2021年6月份、2021年10月份以打印形式、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均在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范围内。可见,民法典此次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扩充,与社会实际生活相呼应,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明确了法律效力,满足了人们的现实生活需求。
小瞳:感谢这位观众的来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可见《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小庄:也就是说,只要房大娘的小女儿能够证明房大娘生前最后一份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同时该份录像遗嘱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的订立要求,就可以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继承房大娘的房产。可见,民法典以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为原则,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原则,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小庄:当然了,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都需要确保遗嘱的内容表述准确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具体,否则易产生歧义。其次自书、代书遗嘱要本人签名,若仅有盖章或手印,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写清楚年、月、日,若遗嘱人前后存在多份遗嘱的,能够区分出前后顺序。再次,选择谁做遗嘱的见证人也很重要,否则,遗嘱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所立内容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总则编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小庄、小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感谢大家关注“瞳庄”典亮生活节目,小瞳、小庄将持续为您讲述民法典中的那些事儿。期待我们下期再见!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必留份】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附义务遗嘱】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来源:龙江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