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官方网站!
专注精密制造10载以上
专业点胶阀喷嘴,撞针,精密机械零件加工厂家
联系方式
13899999999
13988888888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新闻动态

新闻动态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

更新时间  2024-09-22 23:45 阅读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1)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2)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3)

  继承制度由来已久,是关乎身份地位、物质财富继承的世俗性规则,是我国文化传承至今并绵延发展的重要纽带及有力支撑。古时继承主要包括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部分内容。我国现行《民法典》继承编在此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社会经济文化、法学理论等因素,对继承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及规制,蕴含了保护私权、男女同权、家庭伦理的现代法治精神,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古今继承制度的传承与发展,更加贴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情况。

  继承是自然人死亡后,确定其财产归属的法律制度。当今社会虽日新月异,但继承是永恒的话题,是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涉及的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生活水平随之日益提高,人民群众拥有的财产及财产性权益不断增加,因继承争议所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加。继承关乎财产分配,不仅涉及社会制度、法律制度,更能映射人性善恶,关系错综复杂,必须以更加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预防继承纠纷发生,或在纠纷发生后妥善化解,引人向善,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我国现行制度主要包括两大类,分别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在法律中直接预设规定继承制度,在继承事由发生时按照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给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则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在继承事由发生时按其所订立的依法生效的遗嘱分配其财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系被继承人就其财产处理方式的意愿,在效力上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在制度上对遗嘱继承的补充。为防止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滥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避免引发法律及道德风险,也须以法定继承对遗嘱继承进行一定的限制。

  遗嘱继承作为我国继承制度的重要方式之一,遗嘱订立人作为其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享有按其意愿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笔者现结合下述曾代理的案例对遗嘱继承进行简要分析。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4)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5)

  案情简介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6)

  甲系某大学教授,与原配(已故)育有一女乙,于1990年离婚后与现任妻子丙再婚,再婚后未育有子女。甲逝世前留有自书遗嘱,确认将其全部遗产留由丙继承。但乙于甲订立自书遗嘱后,在甲住院弥留之际要求甲重复其关于遗产按法定继承的陈述并录音,形成口头遗嘱(或录音遗嘱)。甲逝世后,留有遗产房产一套,银行存款若干。乙因分配遗产与丙产生纠纷,将甲现任妻子丙起诉至法院,以甲留有口头遗嘱为由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请求法院判令依照法定继承方式分配遗产。

  本案中,笔者作为丙的代理人,针对乙的主张提出反驳代理意见,并部分得到了法院采纳。现结合该案办理过程,浅析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的遗嘱效力及适用规则。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7)

  律师分析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8)

  结合本案事实,甲留有自书遗嘱,将遗产全部分配给丙,遗嘱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乙出具的关键证据材料为一段录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立有数份遗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乙依据前述规定主张甲作出口头遗嘱对形成时间在前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变更,并诉请按口头遗嘱确定的法定继承方式分配甲的遗产。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同时规定,遗嘱人所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笔者在查阅证据材料时发现,乙提供的录音不满足《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的遗嘱形式,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且甲录音时已属弥留之际,其录音内容系按乙的要求所作陈述,不确定是否为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形成时间在后,也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不能变更甲之前所立自书遗嘱。笔者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抗辩,最终法院采信了笔者的代理意见。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9)

  普法课题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10)

  对于遗嘱继承,《民法典》继承编相对于《继承法》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下面笔者通过《民法典》继承编和原《继承法》的对比,解析《民法典》继承编条款就原《继承法》修改的内容及原因。

  1

  扩大了遗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相较于原《继承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对遗产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中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使用的是概括性语句,与时俱进,紧跟当今社会的发展与变化,扩大了遗产的范围,规定也更加周延。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不仅包括传统动产、不动产等有形实物财产,还包括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有价虚拟财产,最大限度体现了法律保障个人财产继承的理念。

  2

  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当今社会科技融入生活,生活节奏及效率较过去显著提升,以科技驱动的打印和录像逐步取代过往普遍以手写记录信息的方式,并已成为目前记录信息手段的主流,且在相当部分领域将逐步进入无纸化时代。在时代潮流下,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应运而生,且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得越来越多,并逐步成为遗嘱订立的主要形式。受限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施行于1985年10月的《继承法》对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无规定也无法进行规定,因此《民法典》施行前在司法实践中对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的效力分歧较大。《民法典》继承编顺应社会发展,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纳入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范畴,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相适应,与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进而更好、更全面地保障公民权利。

  3

  排除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原《继承法》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的订立均规定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亦要求订立时有见证人在场。遗嘱见证人直接关系到遗嘱内容能否客观体现遗嘱订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直接影响遗嘱是否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是否合法有效。遗嘱见证人的见证能力应结合拟见证遗嘱的内容及形式等具体情况作综合判断,其不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还需要具有相应的见证能力,包括识字能力、理解能力、甄别能力及相应社会经验等。对于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员范围,《民法典》继承编中相较原《继承法》增加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的规定,缩小了遗嘱见证人的范围,从法律规定上避免了因遗嘱见证人不具备见证能力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

  4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实际上是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在社会生活中,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改变意愿,另行订立其他形式遗嘱就其遗产进行重新分配者层出不穷,然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实际上在一定程度限制了遗嘱人按照自己最终真实意愿处置遗产的计划,使得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以非公证遗嘱形式表达的最终意愿难以实现。《民法典》删除了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确立了“遗嘱时间优先原则”,即遗嘱人的遗嘱以最后形成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形成时间在后且符合法律规定要件的合法有效遗嘱,可以撤销、变更形成的其他遗嘱,切实保障处理分配遗嘱人的遗产时符合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更能体现立法为民的理念。实践中,当遗嘱继承发生纠纷时,公证遗嘱因经公证机构公证,本身具有推定遗嘱真实性的功能,较其他形式遗嘱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而其他形式遗嘱的真实合法性则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相关证据材料及查明事实予以甄别及认定。尽管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并可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其他形式遗嘱进行撤销或变更,但公证遗嘱优势在于无需自证遗嘱合法,故为减少遗嘱继承纠纷,笔者建议在订立遗嘱时,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考虑订立公证遗嘱。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11)

  结语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12)

  在我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死亡是人们永远不愿谈及的话题。但死亡所带来的后果又不得不面对,继承便是其中之一。法律就继承的规定应遵从遗嘱人的意愿,保护其支配自有合法财产的自由,同时也应对自由进行一定限制,确保遗嘱人的自由在法律规定的框架范围之内,符合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及伦理道德。《民法典》肯定遗嘱的内容自由、形式自由和变更、撤销自由,又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体现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实现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一致。

  文章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仅作业务交流使用。

  来源: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13) 金年会体育app下载官网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14)

  欢迎投稿请将稿件发送到邮箱:

  gxlxxcb@163.com

  实务研讨 | 以案说法之“遗嘱继承”知多少-金年会(图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