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一份有效的遗嘱一般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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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示;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属于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5、遗嘱的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6、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第4点,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将遗嘱定义为要式行为,即遗嘱在订立时必须按照法律
所规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被认定为有效。此种法律安排将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在作出时就通过法定形式予以固定,避免被继承人去世后因遗嘱效力争议而动摇被继承人意图通过遗嘱确定的财产秩序,同时也实现了被继承人的意志在其去世后仍能够有效得以贯彻。因此,遗嘱效力的审查重点,在于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看一个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涉案房屋系被继承人李某1的个人财产,应作为其遗产进行分割。关于代书遗嘱的效力一节,因代书人系继承人,且该代书遗嘱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故该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李某2所称4月3日所留口头遗嘱的效力一节,根据病历记载李某1于4月6日病情危重,且李子未自认在4月3日采取录像形式、4月4日采取录音形式对李某1的言语进行清晰记录,故法院有理由相信4月3日李某1并未存在危急情况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故对于该口头遗嘱效力法院不予认可。关于李某2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未具备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即便该录音录像资料系李某1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外衣,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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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本案中,关于某2所称4月3日李某1所留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病历记载,李某1于4月6日病情危重,符合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情形。李某2亦自认在4月3日采取录像形式、4月4日采取录音形式对李某1的言语进行记录,故一审法院认定该口头遗嘱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李某2虽然提交了其所称的录音录像遗嘱,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其录音录像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以录音录像形式所立遗嘱的法定形式,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并无不当。
关于李某2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了更多的扶养义务,应当多分被继承人遗产一节,根据现有证据,结合李某1生前长期居住、生活、经济状况等,本院认为李某2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符合法定继承中多分遗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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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2023)京02民终4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