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法度Law
作者:赵果
9月18日,据“交通广播”报道,河南平顶山市叶县的返乡创业大学生贾柯反映称,叶县县的领导非法强拆了其苦心经营近十年的7亩梨园。
此事源于河南省重点项目叶鲁高速公路的建设。贾柯说,叶鲁高速项目需要占用他大约7亩果园,因为在赔偿标准上与叶县存在分歧,一直没有达成一致。“叶鲁高速占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地的时候,乡镇派人来跟我们说,要占我们的地,要毁我们的果园。但是,他跟我们说,一直是口头上的,并没有签任何协议,直到现在什么都没有。”
贾柯表示,叶县任店镇跟他谈的补偿标准,依据的是平顶山市人民文件平政【2017】33号《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下称“33号文”)按零星果木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大约18万多。但他认为自己的果园根据国家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相关规定,完全可以认定为经济林。两者的补偿标准相差悬殊。
33号文显示金年会676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用途确定为林地的,其中果树类和林木类中属于经济林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17】2号)(下称“2号文”)相关要求执行。贾柯承包的土地属于耕地,根据这条规定,即使种植大面积的梨树,也只能按照零星果树进行补偿。
贾柯说:“国土资源部下发过经济林的认定标准,我们是符合条件的。河南省林业局也发布了经济林如何补偿的文件。但是,平顶山市发布了一个33号文规定,只有土地性质是林地的,才算是经济林。我们就这个条款进行了质疑。镇里一直说没法答复,答复不了。今年7月19日,河南省司法厅给我们回复,上面明确说,33号文关于土地性质是林地才算是经济林这一条,2020年就作废了”。
关于经济林的认定和补偿,国家林业局和河南省林业厅都有相关标准。此外,河南省司法厅给贾柯的回复显示,河南省林业局于2020年11月9日出台《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其中明确规定2号文同时废止。
因此,33号文中关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土地用途确定为林地的,其中果树类和林木类中属于经济林的,补偿标准严格按照2号文”的规定随之失效。
关于此事,叶县任店镇党委副书记张强回应称,“赔偿只能依据平顶山市33号文来进行。对于河南省司法厅的回复,我解释不了”金年会。
去年6月,叶县任店镇人民给贾柯下发了《限期清理通知书》,要求他于2023年6月14日前自行清理种植的梨树等附着物。如逾期不清理,镇将予以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贾柯自行承担。
贾柯称,下达限期清理通知后,他把任店镇镇起诉到了法院。2023年9月6日,任店镇人民又做出撤回《限期清理通知书》的决定。“2024年4月2日,县由常务副县长带队,集结了400人左右,包括警车、铲车、特警、交警,大概有一百多辆车,三台施工用的挖掘机。他们到梨园里面,先把电路给切断了,然后封锁周边道路。然后把我家人的手机给夺走,把我们的人全部按在泥地里面抬走,关进附近的乡镇派出所里面,关了一整天。”
贾柯提供了一段他的父亲与叶县常务副县长胡炜哲的通话录音。胡炜哲在录音中说:“拆迁(梨园)我到场了,专班的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也到场了。我们是为了项目的进展,我愿意承担责任。我不管是谁,我不只是针对你,我是因为重点项目在叶县落不了地,我是参与了拆迁,那一天,作为众多的拆迁组织的领导,我也不是官最大的”。
一份盖有叶县任店镇人民公章的情况说明提到:2024年4月2日,在同贾宏勋(贾柯的父亲)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施工方中交二公局在我镇及县有关部门配合下,开始在该规划区域施工。贾宏勋亲属进行阻工,工作人员介入稳控疏导。
中交二公局项目负责人李矿森表示,他们只负责建设施工,并不负责征地拆迁工作,拆除梨园的当天是通知他们进场施工的。
律师点评
根据“交通广播”的报道,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杨轶群律师向“法度law”表示,若贾柯能充分举证,法院能依法裁判,强拆的责任主体应为叶县县。同时,无论主体是谁,在未签订协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议、未依法交地决定、未落实补偿之前,这一强拆行为必然是违法的。
杨轶群律师认为,对于补偿的多少,并不应该机械套用条文。征收是国家为了建设而实施的、具有强制性的活动。贾柯作为被征收人,依法享有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在各方对于被拆除梨园的价值存在明显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对梨园的价值进行判断,以评估结果来作为补偿的依据。
“在省重点项目叶鲁公路建设所需的征收中,为何是镇来落实种植户的补偿问题?这就是在大型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属地包干’的做法,也就是说省级单位并不参与沿线的补偿工作,而是按照一定的总价把补偿工作‘分包’给沿线的地方基层行政机关。这也就意味着地方基层行政机关给被征收人的补偿越少,自己能留下的就越多。镇要补偿的不仅仅是贾柯一家,这就是镇为什么有新规定不用,一定要用多年前的失效规定的原因。毕竟,失效规定是多年前的标准,征收‘成本’就会更低,‘利润’也就会更为丰厚。”杨轶群律师直言。
杨轶群律师表示,因为建设工期以及包干协议中可能存在的清表期限约定问题,不少地方行政机关往往会采取“拆了再说”的方式来处理,而鲜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为违法强拆被追究责任,是此类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之一。不解决该问题,违法强拆仍将难以避免。
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方子瑞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人治、法治在某些领导干部的眼里似乎是两个矛盾的概念,他们为了推进项目、为了实现政绩,必须要排除一切阻力,至于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再说不问,美名其曰“我是为了发展,为了推进项目,我愿意为此负责”。殊不知,为了政绩而不遵守法律规定,既损害了他人的利益,也损害了的公信力,对当地的发展也会产生长久的影响。人治、法治并不是矛盾的概念,完全可以依法行政,有序地推进社会治理。一个失效的文件显然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强拆的过程也似乎未履行告知手续,粗暴的行为只会引发更多的矛盾,而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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